销售承包合同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销售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销售承包合同1委托方: 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承包甲方xx大厦商业部分的销售、出租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 承包物业概况
1.物业名称:
2.物业位置:xx市xx区门内大街东四路口东南角
3. 物业面积:物业总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地下1层至地上4层)约17000平方米(以xx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最后审定的房屋销售面积为准)
4.产权性质:全部商业物业产权
5.物业使用率:商业部分不低于80%。
二、 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销售、出租。
2.承包范围:商业部分。
三、 承包期限及目标
1.承包期限:自甲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乙方正式承包期为8个月。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由乙方组织的内部认购阶段,不计为承包期限。
2.销售目标:乙方须在正式承包期限内保证完成90%商业部分的销售。
3.乙方如按期完成承包销售目标,或承包合同终止后,双方如希望对尾盘继续委托乙方销售,可另签承包合同。
4.在正式承包期限内,如甲方增加销售面积,承包期限及目标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 双方职责
1.甲方履行之职责:
1)确保本楼盘产权清晰、完整、无任何纠纷、可作为商品房进行出售和出租。
2)提供与本楼盘相关的工程立项、进度、质量等有关证书及资料: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b.《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之复印件;
d.《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f.建筑装饰标准和设备标准等有关资料。
g.其他应当具备的文书或资料。
3)甲方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a. 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
b.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5)提供所承包物业的楼层分布图、总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模型及销售房间号等。
6)办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销售合同》审核与签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
7)甲方在本楼盘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正式开盘前,办妥有关银行按揭贷款事宜,保证将有两家以上银行为购房者提供不低于6成XX年、总贷款规模不少于35000万元的按揭贷款服务。
8)在合同签订后25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的现场售楼处,并保证该售楼处具备电、市内电话等基本办公条件。
9)由甲方委派总协调人一名,衔接与协调双方合作,由甲方委派财务人员收取房款。上述人员的委派及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0) 甲方提供承包物业商业部分之公共部分的必要装修及配套,如卫生间、通道、柜台等。
11) 按照约定负担承包物业商业部分的广告推广费用。
12)本合同书履行期间,甲方不继续自行组织或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对承包物业商业部分进行销售或出租,原已签委托销售合同继续执行。
13) 甲方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乙方履行之职责:
1)乙方应全面、透彻地理解甲方对承包物业商业部分的开发理念和市场目标,负责制定《楼盘营销总体方案》,并依照承包目标和工程进度制定销售进
2)乙方负责组建完整、具有专业水准的营销队伍,成立销售部,制定规范的销售程序和组织纪律,培训销售人员,建立销售管理控制系统,保证楼盘整体形象。
3)对售楼处及客户参观区的整体包装提出方案建议,提交甲方审核后实施。
4)乙方负责通过策划、推广手段有效提升商业价值,制定各项广告推广活动的计划、方案和预算,并提交甲方认可后负责组织实施。
5)负责对区域市场的重点项目、周边项目、同类项目及可能的竞争对手进行跟踪调查。每两个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市场情况调查报告,共同研究市场对策。
6)积极维护甲方利益,销售过程中如发生个别客户提出独立于标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合理补充条款之外的特殊要求的补充条款,应婉转化解。不能化解的须谨慎起草,补充条款内容需经甲方书面认定。
7)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包括乙方所有业务人员)在承包销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户进行任何超出甲方事先约定的承诺,如果发生此类事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给客户低于甲方确认的销售价格控制表所规定的价格及折扣, 如确有此需要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书面认可。
9) 乙方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或市场变化,提出调整销售计划,但必须经甲方审查确认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0) 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销售报表通过销售总监报甲方协调人。
11)乙方负责甲方处理所承包销售楼盘开发过程中的有关商品房销售之事项。
1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泄露销售中的商业机密,如果发现此类事件,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3)乙方应妥善处理、解决销售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非常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
14)乙方负责所有营销人员的工资、交通、食宿之费用,并负责制定销售佣金分配方案和销售佣金的发放。
15)乙方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 销售计划
1.乙方提交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应经乙方承包人签字同意,并于本合同签定日后15天内提交甲方盖章确认。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和承包期限,研究制定楼盘销售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按时间进度完成的销售面积和销售总额。
六、 销售承包规定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承包物业商业部分所有签署的销售合同都应由甲方确认为乙方的销售业绩。如甲方或由销售部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所 ……此处隐藏26284个字……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xx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